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(以下简称“示范区”)的建设和管理,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,根据有关政策法规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、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。
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,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。沿海各省(区、市)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”)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。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。
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,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,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,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。